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公司或个人工商店的以下行为视为销售商品:(8)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免费赠送给其他公司或个人。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购买的商品免费赠送给客户,需要视为销售处理。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纳税人有条例第7条,价格明显低廉,没有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4条被视为销售货物行为,没有销售额的人,按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根据纳税人最近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决定 (二)根据其他纳税人最近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根据构成的价格决定。构成税收价格的公式如下 构成税收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构成税价格应加上消费税额。 公式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商品的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部商品的实际购买成本。官方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时,销售税额的税收基础必须根据贵公司最近销售该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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